面对不期而至的疫情,一场反击硬仗悄然打响。战“疫”当前,出水合格、不出问题成了污水处理厂的“首要法则”。
经常性地对环境进行清洁消毒,避免污染传播,是疫情防护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生态环境部近日相继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污水有效的消毒方式、污泥的处理处置等内容。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24小时产泥量,且不宜小于1m³。贮泥池内需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方案》则进一步强调了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的原则进行管控。同时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污水有效的消毒方式、污泥的处理处置等内容。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时,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
上述新政明确提出,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污水处理厂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均应按基本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及时全面清洗。但如遇特殊污水处理(类似疑似区域)要加大处理工艺前置消毒。
众所周知的是,生物处理单元既是去除黑臭污染物质的核心环节,也是去除、杀灭或抑制病原微生物的关键一环。其中,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据了解,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并没有对余氯相关指标提出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洪臣建议在污水生物处理单元运行稳定的前提下,消毒单元应保持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过量投加消毒药剂。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大量投放量,可以在污水处理工艺使用活性炭等方式,增加脱氯环节,必须确保最终外排水稳定达标。
换言之,污水处理单位在消毒剂尤其是含氯消毒剂的使用上,既要严守下限,也要控好上限。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针对冬季气温低、微生物活性不足等情况,多数污水处理厂还在节前就提高了生物池污泥浓度,增加微生物数量以提升生化效果。
但在严峻的疫情面前,不少地方制定了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上述指标作为对所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等机构的“硬要求”进行落实。为进一步阻击疫情,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的污水处理监管,加大余氯检测频次,余氯指标由3.0mg/L提高到了不低于6.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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